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

***、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居民身份照号码:370222197205106031。
被执行人: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0265263N。
法定代表人:孙新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鲁0214民初1089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所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翠翠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陈安刚
书 记 员  李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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