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元鼎热工环保有限公司

***与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94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培,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仙家寨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新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热工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晓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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