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龙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阳市三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龙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龙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魏峰公路50公里处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三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姚公路北士旺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邯郸市龙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三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腾公司上诉称,1、协议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属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违法无效约定。2、本案属于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路通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临漳县,专利权过户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请求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70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在甲方(即三超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该管辖协议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该约定管辖协议有效。故本案应由三超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属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龙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超
审判员路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