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20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保利大厦1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0990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7]D2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委托代理报酬人民币30000元、公告费用人民币990元、仲裁费人民币6601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017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37591元。同月2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人民币834.11元。同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应履行金额为人民币37955.11元,同时提交书面划款申请,请求法院将上述执行款划拨至其指定账户,并明确在收到上述款项之后,本案即全部执行完毕,可予以结案处理。
2017年7月4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470元后,本院依法将执行款人民币37955.11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7]D27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47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7]D27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林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