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5民初1370号
原告: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隆。
原告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1月30日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修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43933元;2、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8月26日起算,直至被告全额清偿债务之日止(截至2016年1月25日,总计227741.9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2月10日,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GBL10080),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VTC16AN主机机床等货物,最终价536000元。合同签订后7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160800元,卖方收到定金后合同生效,并按照交货期限准时发货。余下70%货款买方按照12个月分期支付给卖方,即每月支付31267元,由到货的当月起开始支付。机床到达买方工厂,终验收合格并在双方签订终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一年保修期。买方如不按合同期交款提货,逾期30日后卖方有权处置机床。
2010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付设备款160800元。2011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付设备款31267元。
2013年7月31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就甲方向乙方采购1台小巨人VTC16AN机床(合同号GBL10110)欠款一事,双方确认,甲方应付乙方款项总额为343933元;2013年8月25日前,甲方向乙方电汇支付5万元;自2013年9月起,甲方于每月25日前电汇向乙方支付50000元,于2014年2月25日前付清所有欠款;乙方收到甲方全部欠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此台机床全额货款税票536000元;若甲方未能按期付款,则逾期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之三倍并以机床总价款计息向乙方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收款凭证、《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3933元,应予支付。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按期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自2013年8月26日起,以3439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标准计算利息。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933元及利息(以343933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1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英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