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318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保利大厦1808房,组织机构代码7432099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77号6幢1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4776576。
法定代表人:经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承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乐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53449.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调查,本院强制执行到款项人民币237***.2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所控制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3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