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百得玖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百得玖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市财政局、甘肃省财政厅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甘71行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百得玖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定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财政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兆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
委托代理人王鹏,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财政厅,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兰州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韧,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军。
委托代理人王进良。
原审第三人厦门捷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百得玖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兰州市财政局、甘肃省财政厅,原审第三人兰州广播电视台、厦门捷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甘7101行初3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该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甘肃百得玖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甘肃百得玖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甘7101行初32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甘肃百得玖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世元
审判员  李茫信
审判员  成 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金红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并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