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1997号
原告: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安达市卧里屯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铂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21号宝利丰大厦商业性质写字间28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铂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9.95元(已减半),由安达市胜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