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8民初98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保定市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冉庄镇冉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MA07KUXG59。
被告:李坤,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冉庄镇冉庄村。
***与保定市嘉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冲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