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3251号之一
原告:辽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台吉镇人民政府右前侧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辽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