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3251号之一 原告:辽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台吉镇人民政府右前侧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辽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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