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35号
原告:**,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