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35号 原告:**,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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