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570号 原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二路39-1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美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元,由原告辽宁悦利建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