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肇四法立保字第10号之一
申请人四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广宁县。
申请人四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某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某威驾驶的湘1**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以30000元为限。***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现金30000元作为担保,该款已经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现金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某威驾驶的湘1**大中型拖拉机一辆。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