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玉晶纸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玉晶纸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张家口玉晶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代光仁。
被告**,男,1948年9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玉晶纸业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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