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5341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2层2078室。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怡,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尼加提·若里瓦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10号韵佳小区院内二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卢宇刚。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学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称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