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中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中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5679号
原告:沧州临港中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璞,河北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总经理。
被告: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人民大道中187号。
负责人:李志,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志,男,成年,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原告沧州临港中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农业发展公司)与被告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荷花卉公司)、被告河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华荷花卉公司)、被告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港农业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璞,被告华荷花卉公司、儋州华荷花卉公司、李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港农业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北华荷花卉公司偿还原告借款1044190元及利息(按照年息8.5%自借款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儋州华荷花卉公司、李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被告河北华荷花卉公司将中捷花卉种植大棚项目建设工程对外发包,由于资金不到位未能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不能发放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拖欠。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协调于2018年12月28日由被告河北华荷花卉公司向原告借款884710元,约定偿还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利息为年限8.5%,并由被告儋州华荷花卉公司及李志承担担保责任,由劳动局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2019年1月25日被告再次借款159480元并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儋州华荷花卉公司及李志承担担保责任。两次借款本金共计1044190元,但至2019年4月1日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河北华荷花卉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儋州华荷花卉公司缺席无答辩。
被告李志缺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借款协议书二份,共计借款数额为人民币1044190元;提交银行转账回单1份、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付款入账通知1份,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出借义务,将款转入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农业发展管理委员会账户,且用途与河北华荷科技有限公司有关;提交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的财务收据二份,证明被告认可收到借款二笔共计1044190元;
提交欠薪汇总即发放表、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农业发展管理委员会银行流水、电子回单和银行统一发放名单,证明被告所借款项全部由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发放给农民工;提交保全裁定复印件、保全费票据和保全保险费发票,证明原告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保险费3180元,应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被告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将中捷花卉种植大棚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高亮、付学忠、刘晓军等三人。由于被告投资不到位未能拨付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人不能发放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拖欠。为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协调,原告临港中捷农业发展公司出借被告河北华荷花卉公司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18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为临港中捷农业发展公司,乙方为河北华荷花卉公司,担保方为儋州华荷花卉公司及李志;借款金额为884710元;还款期限为乙方于2019年4月1日前偿还借款本息;借款给付方式为甲方将款项拨付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农业管理委员会专用账户,由管委会按照确认的欠款表通过银行按照农民工名单直接转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利息约定借款期内按照年利率8.5%计息;同时约定乙方公司法人股东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志个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人对全部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自约定还款期限之日计算担保期限。2019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二次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159480元,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借款给付方式、利息、担保责任的约定均与第一次借款约定内容一致。原告临港中捷农业发展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月25日将借款打入协议约定的账户“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农业管理委员会专用账户”。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农业管理委员会专用账户将收到的款项按照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分别支付给每一位农民工。2019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河北华荷花卉公司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河北华荷花卉公司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向原告临港中捷发展公司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承担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按照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确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8.5%进行计算。被告儋州华荷花卉公司、李志自愿为以上借款提供担保,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4190元及利息(其中以884710元为本金按照8.5%的年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9480元为本金按照8.5%的年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李志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8元,由被告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志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辉
人民陪审员  吴悦敏
人民陪审员  孙海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世玉
书记员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