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536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有华、龚婉瑜、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沪0110民初15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有华、龚婉瑜、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6,46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据此采取了查封被申请人袁有华、龚婉瑜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XXX弄XXX号房产,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中科路支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以本案判决后四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四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有华、龚婉瑜、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6,464.31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进峰
书记员  罗丹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