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74民终77号
上诉人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有华、龚婉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袁有华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计2,677元,由上诉人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竹莺
审 判 员 童 蕾
审 判 员 张文婷
法官助理 瞿 峥
书 记 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