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5368号
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与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有华、龚婉瑜、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有华、龚婉瑜、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6,46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袁有华、龚婉瑜、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86,464.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进峰
书记员 罗丹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