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云0103民初501号
原告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丰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昆明市芯美昕医疗门诊1F-2F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装饰工程结算汇总表》《结算确认单》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依据“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按实际损失计算。”的合同约定诉请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并酌情将违约金调减为1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对原告的本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3日,原告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昆明市芯美昕医疗门诊1F-2F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昆明市芯美昕医疗门诊1F-2F内装饰装修项目”,承包范围:按甲乙双方现场图纸交底后提供的最终施工蓝图及(工程报价有关说明文件)和乙方投标报价书内所列的全部内容。(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深化(手术室)、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包检测、包验收合格、包维保服务、如本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工期110天。合同总价款4400000元。在设计不变的情况下,本工程造价高于封项价4400000元,高于部分乙方自愿放弃,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本合同生效后,乙方预付甲方工程总造价合同保证金5%。乙方进场后支付工程总造价25%,隐蔽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总造价30%,手术室完工支付工程总造价25%,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20%。工程结算后,乙方付给甲方5%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质保金(无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周内付清。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按实际损失计算。2019年9月7日,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装饰工程结算汇总表》《结算确认单》显示原合同内项目结算价为4270000元,合同外增加工程项目结算价为230000元,同意结算价为4500000元。原告在诉状中自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50000元。
一、被告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00元; 二、被告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昆明芯美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唐旭霞
法官助理田野 书记员陈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