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7940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方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春。
被告:***,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浩泽诺瑞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