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1民初936号
原告:庆阳国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庆阳国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庆阳国禾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国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5元,由原告庆阳国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