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46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华良。
被告: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黄长路******。
法定代表人:黄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显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彩,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旭燕,浙江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丽,浙江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瑶琳镇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爱云。
原告***为与被告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零星工程款项224519.72元,并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7.80元,减半收取233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甜
代书记员  张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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