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226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汇龙挖机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浙0226诉前调确4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的(2023)浙0226执122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