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11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桐庐中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浙0411诉前调确93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61573.44元、律师费49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保全费1020元、违约金5006.56元,执行费99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11执106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