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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区富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902民初7051号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富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富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蕉城区富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宁德市蕉城区富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