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泓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浦执字第9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浦城县。
被执行人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23937-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南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先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