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679号
申请人: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9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艺谷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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