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203号
原告: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七层8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大道3260号。
法定代表人:**木,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元,由原告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