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4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人:山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2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利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祥
被申请人:莱芜绿地城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防汛路18号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黄平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3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绿地城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莱芜分行银行存款61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3日。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