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81执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双利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766004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县城**名宅2幢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1XBBGR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81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并赔偿从202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LPR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20元、执行费4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和3月2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76元。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贵阳市云岩区中坝路99号贵阳北京西路安置房2**8层10号房产,设有抵押,本院已登记查封,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截至2023年5月2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337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建湖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81执2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