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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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166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利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766004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