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海民二初字第1888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街道南苑路399号。

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梅园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水月亭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旧仓十组5号。

被告:***,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楼下埝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告海宁市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于2008年9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57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负担。

 

                  审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    

 

                      二OO八年 

 

 

                           书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