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81执37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利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766004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YR2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商贸综合楼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51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681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9327.1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981.5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执行费4615.6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对被执行人经营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A区地下室00084室[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A区地下室00113室[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A区地下室00252室[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B区地下室00603室[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B区地下室00269室[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B区地下室00162室[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B区地下室00186室[权证号:浙(2020)诸暨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地产。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国际商务中心2701室、杭州市江干区**国际商务中心2702室、杭州市江干区**国际商务中心2703室、**国际商务中心2704室、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18层现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其他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奥迪牌车辆已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截至2024年3月1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6829.46元。鉴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81执373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