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1民初7765号
原告:某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
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42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自2024年7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4年9月1日为140.9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就“昆明市官渡区方旺片区玥宸美景小区室内及工区批量精装修工程”项目向原告采购瓷砖胶、界面剂、瓷砖搭档,并约定若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每日万分之一支付利息,每笔货款计算违约金时间从双方协商付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发生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上述《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6日,共向被告供货370515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327815元,剩余货款42700元未付。2024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24年7月30日支付剩余货款42700元,但至今未付。
另,经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产生保全费547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费8000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2日,原告(供方、乙方)与被告(需方、甲方)就甲方承接的玥宸美景小区室内及工区批量精装修工程向乙方采购所需材料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名称A13瓷砖胶、A30界面剂、A10瓷砖搭档......合计990000(含13%税票)。备注:此价格为含税价格(13%税点)。此价格中已包括(材料费、运输费、加工费、包装费、不含卸货费)最终数量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最终金额以汇总结算单为准。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开始供货,每个自然月21日-23日为对账周期,乙方需携带甲方签收的送货单及对账单到项目同指定人员对账并签字确认,次月10日前甲方需按甲乙双方确认供货金额的100%支付乙方货款。(付款前乙方应提供足额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13%税点)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玥宸美景项目(甲方指定位置)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若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时,乙方有权不发货。征得乙方同意后,可对付款期限作出相应顺延,若甲方还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时,每逾期一天则按照逾期部分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利息,每笔货款计算违约金时间从双方协商付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因甲方原因没有及时结算的,从乙方送货至甲方工地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约束。因本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所有争议,经协商不成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8日、2022年10月22日、2022年11月23日、2023年12月27日、2023年3月24日、2023年6月9日、2023年7月27日签订客户对账单,对账金额合计37051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情况为:2022年11月2日付款33850元,2023年1月18日支付42965元,2023年4月26日支付50000元,2023年6月2日支付80000元,2023年7月29日31000元,2023年9月27日支付20000元,2023年10月18日付款20000元,2024年1月26日支付50000元,合计付款327815元。2023年5月19日,被告授权委托人***签署《付款承诺函》记载“截止至2023年5月16日玥宸美景小区室内及公区批量精装修工程累计供货总金额299595元,已付货款126815元,剩余总应付款金额172780元尚未支付。公司承诺计划支付货款为: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30日各支付8万元,2023年8月10日前结清剩余货款及2023年5月16日后发货货款,发货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后的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以上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如贵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我方有权依照合同‘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货款时,每逾期一天则按照逾期部分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利息,每笔货款计算违约金时间从双方协商付款到期之日起计算;因甲方原因没有及时结算的,从乙方送货至甲方工地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要求贵司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我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如因此引起诉讼实非我公司的初衷,届时贵司不但要支付上述货款,还要承担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我方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2024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付款协议》记载“1.某某公司总供货货款为370515元,浙江某某公司已付货款为277815元,剩余货款92700元未付。2.未付货款92700元,浙江某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支付50000元,于2024年7月30日支付42700元。”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8000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4年9月9日作出(2024)云0111财保617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支付保全费547元及保全担保费500元。
认定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的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案涉《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从原告的在案证据可知,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亦应履行付款义务。经原被告于2024年1月25日签署《付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700元,同时被告对分批付款时间及金额进行了承诺,现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来院主张债权,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抗辩及举证证实付款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扣除被告于2024年1月26日支付货款5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7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属违约,必然会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该费用系原告实现本案债权已实际产生费用,且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担保费,双方对此无约定,且为非必要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货款42700元及以427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保全费547元,由被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本案一审实际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浙江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详见判决书正文。
【判后答疑】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裁判理由向承办法官申请判后答疑,申请一般应以书面方式提交。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0871-67155431,赵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871-67155431,赵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