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29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申请人:罗志伟,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蜀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716701766。
法定代表人:钟德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志伟、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川052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志伟、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J××**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22年2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职权解除对担保以及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科维支行(账号尾号为4745)存款56000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申请人***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J××**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