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298号
申请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申请人:罗志伟,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蜀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716701766。
法定代表人:钟德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罗志伟、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志伟、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J××**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志伟、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J××**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