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终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大溪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8236016P。
法定代表人:刘明富。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耘,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灿,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0860332X。
法定代表人:牟泰军。
诉讼代表人:泸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婷,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源,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蜀泸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716701766。
法定代表人:钟德刚。
上诉人***、**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春与被上诉人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天沛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杨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天全
审判员 诸 琳
审判员 钟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