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6民初562号
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通二矿内。
法定代表人:马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