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90号之一
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郝家镇大务村北二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霞,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玉,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董事。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县上庄村西(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史泽坡,董事。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
法人代表:董赛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通二矿内。
法定代表人:冯和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北莱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学院北路85号11-3-4号。
法定代表人:秦建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安阳耘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文昌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齐泽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泽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东外环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英明伟业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王台街道逄猛张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胡思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悦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田横岛路88号一单元201。
法定代表人:裴忠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苏州聚有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20号大学科技园一期11号楼502-L84。
法定代表人:韩传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大路西侧凯旋门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大社矿、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莱德贸易有限公司、安阳耘江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泽丰电子有限公司、青岛英明伟业塑模有限公司、青岛悦豪材料有限公司、苏州聚有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1305元,由原告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