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执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通二矿内。
法定代表人:马福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通过线下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68264.05元,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0余万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红光
审判员 连艳梅
审判员 邱岳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