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鑫丰陶瓷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6民初1244号
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峰峰矿区通二矿内。
法定代表人:马福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广年,邯郸市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鑫丰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武安市伯延镇建设街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丰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保证金180万元及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日,利息为6576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将其投资建设的位于武安市伯延镇瓷砖厂的钢结构部分工程发包原告施工,被告要求原告交纳保证金200万元,2014年4月6日向被告支付了2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因为被告原因致使施工合同不能履行,被告解除合同,先行退还了部分保证金20万元,并对剩余部分180万元作出承诺,被告出具承诺书: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退还,剩余保证金因被告原因导致的保证金不能全部退还原告,被告愿意承担应付额以月息2分支付利息。此项目开工建设后,部分钢结构工程还由原告承建。除此之外,若引起诉讼,届时给原告造成的各种费用,将由被告承担。被告严重违反承诺书,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按照承诺书履行,承担责任,其不仅违背诚信、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存在原、被告约定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交被告***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管辖适用专属管辖,应由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就管辖问题提出的“本案应移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异议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任华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