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926执95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福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静乐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6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我院于2018年8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