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926执9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福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邯郸市宏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现因案款已于另一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