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3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峻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路29号附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671066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世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丹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40D3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峻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案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峻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重庆峻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重庆市牡丹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