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世纪嘉蓝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济南世纪嘉蓝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荣商催字第1号
申请人济南世纪嘉蓝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世纪嘉蓝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4月17日,出票人为靖海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荣成市明盛石油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号码为102000622162475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世纪嘉蓝实验室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曲婷
审判员闫军红
审判员杨惠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