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轩达电采暖工程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长白山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东轩达电采暖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581民初949号
原告:梅河口市长白山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东轩达电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梅河口市长白山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建材城)与被告吉林省东轩达电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轩达电采暖公司)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白山建材城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轩达电采暖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白山建材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市场管理费972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公司于2017年8月1日进驻梅河口市长白山建材城经营电采暖业务、经营面积231.54平方米。依据原告公司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是每平方米3.5元。被告应交纳市场管理费972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交,为了维护建材城正常管理秩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东轩达电采暖公司辩称,我们没有合同,我不属于建材城业主,我的执照是2017年8月4日登记的,从2017年8月1日起计算时间不符,我是2017年10月2日开业的,我是自己的房子独立经营,物业没有进行服务,暖气和电线都没有,我们自己用电采暖,我是单独独立门市,门市在建材城外。原告修上下水事情属实,他们花了3800元。另外,原告管理收费标准过高,我不同意,我的车半夜被撬,楼上杆子把我车砸坏了,物业都不管。
长白山建材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公司工商执照;2、被告经营店面照片1张;3、原告收取业户市场管理费平面图;4、原告公司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5、市场管理服务合同书一份。东轩达电采暖公司认为证据5与自己无关,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东轩达电采暖公司于2017年间入驻长白山建材城,系长白山建材城业户,并于2017年10月2日开业经营电采暖业务,经营位置位于长白山建材城外门市。2016年5月6日长白山建材城业主管理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将门市房管理服务费调整为3.5元/㎡,东轩达电采暖公司拖欠市场管理费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东轩达电采暖公司经营位置虽在长白山建材城外门市,也属长白山建材城业户,管理有成本,费用需分担,业户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虽然服务收费应双方自愿,不能强迫,但长白山建材城收费属管理性收费兼具服务性,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东轩达电采暖公司虽未与长白山建材城签订市场管理服务合同,亦应比照市场管理服务合同标准交纳市场管理服务费,长白山建材城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东轩达电采暖公司关于收费标准过高应通过向长白山建材城业主管理委员会反映变更标准;杆子掉落砸坏车辆一节可与长白山建材城业主管理委员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告诉;其关于不是长白山建材城业户,也未享受到管理服务一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东轩达电采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梅河口市长白山建材城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管理服务费9725元(2017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1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吉林省东轩达电采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