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2号2幢6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27198N。
法定代表人:毛华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路111号1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93669243。
法定代表人:封平,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3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案外人成都铁路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站发出的成都铁路局经开第16批物资采购招标程序中中标而向其供应案涉产品,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铁路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站之间成立购销合同关系,该行为应被定义为销售行为而非“承揽行为”,该“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为重庆北站北广场、贵阳北站。且案涉产品指定到货地点为重庆北站北广场、贵阳北站,该侵权结果即发生在重庆北站北广场、贵阳北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四川国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盛章
审判员曹乐佳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严
书记员谷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