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德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亿道标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5985号之三
原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德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浙江亿道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轩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亿道标识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3.44元,减半收取计2,501.72元,财产保全费1,565.53元,合计诉讼费4,067.25元,由原告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