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卓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封平,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2327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都时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任一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审理。
上海**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并非装饰装修合同,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